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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儿童福利机构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8/2/24     关注次数:      二维码分享
今天在网上看到这么一则消息,是关于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时限的,按照民政部规定,为建立相应制度,监控录像保存期不得少于3个月。具体内容如下:
民政部23日就日前起草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儿童福利机构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

根据征求意见稿,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为依法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提供收留抚养服务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5类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收留抚养的未满18周岁儿童,包括: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父母死亡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经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其他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收留抚养上述几类儿童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应当保存的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接受弃婴时,属于被遗弃儿童的,应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经相关程序确认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捡拾报案证明;属于打拐解救儿童的,应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DNA比对证明、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为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等公共区域、观察室及婴幼儿居室等特殊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当对患病等特殊状况儿童重点交接。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对于8周岁以上儿童,原则上应当按照性别区分生活区域;应当安排儿童定期体检、免疫接种;对符合普通学校入学条件的儿童,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条件的儿童,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特殊教育。

以上全文,全部转自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2/23/c_1122443872.htm

关于这个消息发布之后,网上也对这个消息掀起了一股热议的浪潮,有网友认为不光是福利院,包括养老院、幼儿园、学校等应该开始执行这个规定,也有网友说,不光是要延长视频记录保存期,更要将视频资料上传到云端便于储存,也有的说要将这些视频资料统一上传云端后再交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料备份保管……
总的来说,网友们是为了这项规定的出台操碎了心,但是也体现出了全民关注的风向。
经过去年一连几次的亲子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公布,家长们对孩子们的安全是越发的担心和重视,所以对相应的监管机制也有了更多的要求。
当这项举措公布后,也是给众多的群众吃了一颗定心丸,网友们普遍表示支持国家的此项举措,但也担心这项举措是否可以真正的得到贯彻并严格执行,同时也有网友担心三个月的时间依然太短,应该延长到半年、一年甚至更久。
但是这项举措也还只是“拟规定”中,还有很长的探讨之路要走,让我们抱着美好的期待,期待它的正式执行吧!
此文关键字: 视频监控  监控资料  视频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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