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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您的隐私,有关部门拟出新规:这些地方将禁止安装监控摄像头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10/25     关注次数:      二维码分享

一直以来,大家都对在公共场合中自己的隐私安全很担心,试衣间里、卫生间里、宾馆中这些地方找到针孔摄像头的消息层出不穷。在公众场合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本来是为了保证大家的安全,但同时也给大家带来了很多的麻烦,被偷拍的情况屡见报端。视频监控主要是通过前端摄像头对现场进行实时录像,后期可重新调取录像记录,这本是为了保护大家的利益,有证可查,有据可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本来是一件好事的视频监控,被越来越多的人用在了“偷窥”“偷拍”上面,给广大群众带来了极大的隐私外泄的隐患。

视频监控系统|录像监控系统|网络摄像监控系统|安全隐私

针对大家的不安心理,公安部日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对于违法者,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不得利用图像信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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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泄漏他人隐私场所禁止安装摄像头

《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明令禁止买卖传播公共安全信息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盗窃、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破坏、擅自删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原始视频图像信息;()买卖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形。不得违法强制要求建设视频采集系统《征求意见稿》表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以及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等部门在履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职责时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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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万全电子提示您:外出在外时,一定要多观察周围的环境,入住宾馆后,更是要对房屋进行检查,以防隐私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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